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园安全,监督和指导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校联勤制度,加强学校和幼儿园周边治安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安排人员维护校园安全和交通秩序,预防未成年人受到伤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和现实需要,在学校和幼儿园门前设置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明确各类窨井盖管理权属单位主体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设置窨井盖防坠落保护装置,提高窨井盖的安全防护等级。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