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民政、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宣传、网信、发展和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妇联、共青团、工会、残联、科协、关工委、青联、学联、少先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