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旅馆、宾馆、酒店以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证件,询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登记、报送、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等。如发现有违法嫌疑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一)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者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
(二)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麻醉、胁迫等情形的;
(三)未成年人单独入住、多次入住或者与不同人入住、异性未成年人或者多名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没有合理解释的;
(四)存在其他可疑情形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