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城市建设激励保障制度,制定政策措施,落实资金保障,关爱时代楷模、道德模范、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优秀志愿者等先进典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城市建设信息记录制度,按照自愿原则,由相关单位和组织对公民参加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活动和实施文明城市建设宣传教育等予以记录。文明城市建设信息记录可以作为公民享受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