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构建任务明确、责任到位、监管有力、整体联动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常态化的网格巡查、劝导、教育、处理和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公民遵守文明规范。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依法将文明城市建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等社会规范。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