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鼓励有条件的自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方式。

鼓励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平台,开展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有偿共享。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