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桩、充换电站等设施的总称。包括:(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专为私人车辆充电的基础设施。(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专为单位特定范围的车辆以及专为公交、环卫等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专为社会公众车辆开放经营、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