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桩、充换电站等设施的总称。包括: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专为私人车辆充电的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专为单位特定范围的车辆以及专为公交、环卫等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专为社会公众车辆开放经营、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