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应急管理部门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制度。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情况,定期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公开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对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