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旅游景区、会(礼)堂、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公园、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市)场、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经营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备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和其他安全设施,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二)设置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三)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识别及应急救援;

(四)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五)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安全设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六)确保场所实际人数不超过核定的容量,超过核定容量或者设施的承载负荷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人员进入和疏散等有效措施;

(七)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