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且从事本行业、领域安全管理工作满三年;(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聘用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担任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