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