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渔业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渔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