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从事捕捞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在作业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等进行作业,并遵守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渔民捕捞作业时,应随船携带捕捞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