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业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渔药。品质不合格的水产品不准进入流通市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