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投诉举报机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进行监督、批评、制止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举报,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