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投诉举报机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进行监督、批评、制止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举报,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