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变通规定第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旅游业发展的行业指导、综合协调、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