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购物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和虚假宣传,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旅游者消费。

旅游沿线、旅游景区、景点及周边从事旅游商品销售活动,不得尾随、纠缠、诱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