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地方气象事业内容包括:
(一)气象探测、预报预警、气象通信、气象科研和科技开发应用、气象基础设施建设;
(二)为生态环境保护、碳达峰碳中和、防汛抗旱、地质灾害防治、森林草原防灭火、农业生产、旅游发展、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等提供气象服务;
(三)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灾害防御等气象防灾减灾;
(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候环境保护和改善、气候变化影响评估;
(五)新增加的专项气象服务和国家规定的需要由地方建设的其他服务。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