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其他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