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刊和其他各类媒体播发、刊登、传播气象预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标明发布的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保证传播的时效性、连续性、完整性。

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公众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和以其他不正当方法使用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