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依法迁移气象台站或者气象设施的,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