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绵阳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遗址,是指绵阳市行政区域内各个历史时期遗留的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并具备一定规模和范围的遗存或者景观。

法律、法规对历史文化遗址中涉及的文物、红色资源、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