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医疗美容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