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烧烫伤、中毒、跌落等伤害的风险隐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对未成年人户外安全保护的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走失等事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