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输单位承运或者贮存、利用、处置单位接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