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