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有害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有害废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