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时间、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保存五年以上。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将台账报送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