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相应调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一)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发生变化的;

(二)危险废物产生数量超过预计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少于预计的百分之五十的;

(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

(四)委托他人进行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受托方变更的;

(五)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