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