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和无害化处置设施,逐步实现城乡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应当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鼓励采用焚烧发电等先进技术处置生活垃圾。对已经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卫生标准进行无害化等级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