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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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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实行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或者管理范围。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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