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九条有效自治县实行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或者管理范围。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