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营及个体经营者应当设置密闭式废弃物回收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垃圾收集单位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地点。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投放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设置的收集容器或者垃圾点内。

居民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作业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作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