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城镇生活垃圾的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交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交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