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建设工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材料连续围挡,道路和各类管线施工现场应当同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二)建设工地内靠近围挡堆放物料的高度不得超出围挡顶部;
(三)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
(四)工程停工时,应当及时整理场地并作必要的覆盖;
(五)工程竣工后,应当在三日内拆除各种临时施工设施,清理并平整场地;
(六)建设工地范围外不得堆放物料、机具和废弃物等。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