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营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门店招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城镇规划要求。具体设置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门店招牌和标识应当及时清洗、粉饰、更换。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