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在橱窗、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粘贴、刻画、喷涂、涂写及沿街散发小广告等影响城镇容貌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