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支持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历史文化保护公益诉讼。市、县级人民政府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协作配合,聚焦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领域的典型违法行为,完善线索移送、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专项、调查取证、专业支持、案例发布等工作机制,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