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工作。

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