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维护和修缮责任,造成历史建筑损毁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