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适当补助。

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无法承担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费用的,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补助。

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