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保护责任:(一)维持保护范围内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二)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处置危害保护对象的行为;(三)优化人居环境配套服务设施,提升历史空间环境品质;(四)做好消防安全、防洪排涝、防腐防虫等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