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八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检查和评估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