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条有效经国务院和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其他拟保护对象,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主管部门,征求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并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保护名录。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