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乘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培养幼儿和学生安全文明乘用电梯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