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将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电梯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维护保养,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电梯部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销售的电梯部件,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