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