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履行下列电梯安全义务:
(一)制定并执行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制度、维护保养计划和方案;
(二)建立二十四小时维护保养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并保持畅通;接到乘客被困通知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三)维护保养期间应当采取围蔽、警示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五)发现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排除故障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立即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
(六)使用本单位人员开展维护保养作业,维护保养作业现场具有相应资质的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不得超过三十部;
(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维护保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八)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本单位名称及应急救援电话、维护保养信息;
(九)不得将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电梯部件用于电梯维护保养;
(十)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
(十一)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