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经营单位销售的电梯及电梯部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电梯部件。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